法例點講?通報時限一覽

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282章)第15條,僱主一知悉僱員因工遭遇意外,就有法定責任喺指定時限內用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— 唔理呢單意外最終會唔會引致要俾補償,通報義務都一樣存在。詳細保障範圍同保費,可以睇返我哋嘅 勞工保險完全指南

個案類型通報時限用邊張表格
一般工傷(喪失工作能力超過3天)14日內表格2
輕微工傷(喪失工作能力3天或以下)14日內表格2B
不幸引致死亡嘅個案7日內表格2

資料來源:《僱員補償條例》(第282章)第15條;勞工處《僱員補償條例簡介》(2026年4月版)。

唔通報或者遲通報,後果有幾大?

僱主如果冇合理原因遲報、漏報,或者向勞工處處長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嘅資料,即屬違法,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。呢個罰則同僱員本身攞唔攞到補償係兩件唔同嘅事 — 就算你冇通報,都唔會令受傷僱員少攞到佢喺條例下應得嘅法定補償,只係代表你間公司多咗一條刑責。

「意外好小,唔使特登報」— 呢個諗法本身就有風險

條例冇因為意外嚴重程度豁免通報責任 — 就算係喪失工作能力3天或以下嘅輕微個案,一樣要用表格2B喺14日內呈報,唔係「睇嚴重先算」。老闆事後先發現「原來嗰單都要報」,往往已經過咗時限。

通報勞工處 vs 通知保險公司 — 兩件事唔可以掉亂

好多老闆會將「已經報咗勞工處」同「已經搞掂咗」畫上等號,其實通報勞工處只係其中一重法定責任,同你向保險公司通知意外係分開嘅兩件事。你張勞保保單一般都會要求僱主喺知悉意外後盡快通知保險公司,實際通知時限、程序以你嘅保單條款為準 — 遲通知有機會令索償程序變得複雜,甚至影響保險公司處理索償嘅進度,所以呢兩步一定要同步做,唔好以為做咗一樣就代表另一樣都跟埋。

老闆最常見嘅3個通報伸腳位

通報之後,claim 流程大致點行

呈報咗勞工處同通知埋保險公司之後,一般會涉及醫療證明、僱員補償評估(如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)、同保險公司嘅索償跟進呢幾個階段,實際流程長短同結果視乎個案傷勢、醫療證據同保單條款而定,我哋唔喺呢度提供個別索償結果嘅承諾或保證。想有人陪你行完成個流程,可以搵持牌顧問直接跟進。

常見問題

同事工傷,幾耐內一定要通報勞工處?
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(第282章)第15條,一般工傷(包括喪失工作能力唔超過3天嘅個案)要喺14日內用表格2或表格2B呈報;如果不幸引致死亡,就要喺7日內呈報。呢個時限唔理個意外會唔會引致要俾補償都要遵守。
唔通報或者遲通報,後果有幾大?
僱主如果冇合理原因遲報、漏報,或者向勞工處處長提供虛假、具誤導性資料,即屬違法,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。呢個罰則同僱員本身可唔可以攞到補償係兩件事,就算冇通報,都唔會令僱員少攞到佢應得嘅法定補償。
兼職、散工工傷,都要用同一套通報程序?
要。《僱員補償條例》嘅通報義務同投保責任一樣,涵蓋所有僱員類別 — 全職、兼職、散工、試用期員工都計,唔會因為對方唔係全職就少一重通報責任。詳見我哋另一篇「兼職/散工/自僱使唔使買勞保」攻略。
通報咗勞工處,係咪即係已經通知埋保險公司?
唔係。通報勞工處係《僱員補償條例》下嘅法定責任,通知保險公司係保單條款下嘅另一重責任,兩者要分開做,唔可以做咗一樣就當另一樣都搞掂。大部分保單都要求僱主喺知悉意外後盡快通知保險公司,遲通知有機會令索償程序複雜化,實際條款以你張保單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