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例點睇:關鍵係「僱傭關係」,唔係工時

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282章)第40(1)條,僱主必須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(即「勞保」),承擔法例同普通法下嘅責任。條例本身冇規定最低工時或最低僱用期門檻 — 即係話,只要你哋之間存在僱傭關係,唔理你請佢返足月定係得一日,都要保。想睇返完整嘅保障範圍、保費點計,可以睇返 勞工保險完全指南

邊啲身份實際上要保?

身份要唔要買勞保
全職員工
兼職員工要 — 唔理每星期做幾多個鐘
散工 / 臨時工要 — 就算得一日都要保
試用期員工要 — 試用期都屬僱傭關係
遙距 / WFH 員工要 — 工作地點唔影響投保責任
自僱人士(冇聘請任何人)唔使 — 詳見下段

自僱人士(一人公司,冇僱員)使唔使幫自己買?

唔使。《僱員補償條例》規管嘅係「僱主對僱員」嘅責任 — 如果你係一人生意、冇聘請任何人,法律上唔強制你為自己買勞保。勞工處建議呢類自僱人士可以自願購買個人意外保險,喺受傷後獲得醫療或收入補償,但呢個係自選,唔係法定要求。

「假自僱」陷阱

唔少老闆為咗慳保費同法定責任,將本質上係僱傭關係嘅人手包裝做「外判」或「自僱」。法庭睇嘅唔係合約點寫,而係實際工作模式 — 你有冇監督佢嘅工作、用邊個提供嘅工具、邊個決定工作時間安排。一旦被裁定係「假自僱」,僱主就要即時補返所有法定責任,包括冇買勞保嘅刑責。

唔買勞保,後果有幾大?

冇買勞保屬刑事罪行,違反《僱員補償條例》第40(1)條,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。仲有更貴嘅代價:一旦真係有兼職或散工工傷,僱主要自己全數承擔《僱員補償條例》下嘅法定補償,同普通法下嘅民事賠償責任 — 呢筆數可以遠超每年保費。

老闆最常見嘅兩個誤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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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
請兼職一個星期都要買勞保?
要。法例冇規定最低工時或最低僱用期門檻,只要雙方存在僱傭關係,就算得一日都要保。
我一個人開公司,冇請人,使唔使自己買勞保?
唔使。《僱員補償條例》規管嘅係僱主對僱員嘅責任,自僱人士(冇僱員)唔受條例規管,法例唔強制你買,但勞工處建議可以自願買個人意外保險保障自己。
用「自僱」外判形式請人,係咪就唔使買勞保?
唔一定。要視乎實際工作關係,唔係睇合約點寫。如果對方實際上受你指揮、用你提供嘅工具、跟你安排嘅時間工作,好可能被裁定為「假自僱」,一樣要買勞保。
唔買勞保,僱主要負責幾多?
屬刑事罪行,最高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,仲要自己全數承擔僱員工傷嘅法定補償同民事賠償責任,金額隨時遠超保費。